衛生署加強塑膠食品容器的標示,除了去年已針對3大類可重覆塑膠食品容器,將「材質名稱」以及「耐熱溫度」直接標示在產品上,日前再度公告增加品項,塑膠碗、盤、碟在1年緩衝期後,明年6月10日起製造的也要跟進標示,違者依照最新通過的《食品衛生管理法》,可處3-300萬元罰鍰。

衛署去年7月21日起,首先針對可重複使用的水壺(杯)、奶瓶及餐盒(保鮮盒),規定須以印刷、打印或壓印方式,包裝上須明確標示品名、材質名稱、耐熱溫度、製造日期、使用注意事項或微波警語等項目,其中「材質名稱」以及「耐熱溫度」要標在產品主體上。

至於免洗餐具、冷熱飲杯、塑膠袋、攪拌棒、寶特瓶,這類使用一次即應拋棄的塑膠食品容器,則於今年7月21日實施這項標示。

衛署食品藥物管理局食品組科長鄭維智表示,由於民眾廣泛使用美耐皿類的塑膠碗、盤、碟,卻又擔心在不知情的情況下盛裝過高溫度、或是不知有效期限而使用過長,恐怕溶出三聚氰胺,因此今公告增加須標示的品項,要求市售以塑膠為材質,與食品或食品添加物直接接觸、經清洗後可重複使用的碗、盤、碟,也必須增加相關標示。

這項公告有一年緩衝期,因此明年6月10日製造的塑膠碗、盤、碟,都必須依規定標示,否則依照最新修正通過的《食品衛生管理法》,可處3-300萬元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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