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中僅6家取得水權

〔自由時報記者蔡孟尚/竹縣報導〕溫泉法十年輔導緩衝期六月底屆滿,新竹縣內十三家業者,僅六家取得水資源開發許可和溫泉水權,但十三家都沒有拿到經營許可和溫泉標章,引發消費者抨擊﹔縣府交通旅遊處長王金倉說,這是全國一致性問題,立法院也醞釀再度修法,將視中央指示進一步輔導業者。

「這些溫泉都沒有取得標章?太離譜了吧!」常到新竹縣五峰鄉清泉溫泉和尖石鄉小錦屏溫泉泡湯的廖姓縣民,對這些溫泉竟然都「不合法」覺得很不可思議,他希望官方能夠有進一步的作為,以保障消費者的權益。

原民保留地 合法不易

王金倉說,新竹縣的溫泉都位於尖石、五峰這兩個原住民鄉,不少業者在民國九十二年溫泉法公告後,也很努力想要合法化,但受限於原住民保留地的使用管制,困難重重。

根據溫泉法,未取得溫泉水權或溫泉礦業權而取用溫泉者,處六到三十萬元罰鍰﹔未取得開發許可而開發溫泉者,處五到二十五萬元罰鍰﹔未取得溫泉標章而營業者,處一到五萬元罰鍰。

尖石鄉長雲天寶說,溫泉業是原住民鄉的觀光命脈,也是當地重要的就業資源,這些溫泉湯屋、民宿或旅館,大量雇用當地原住民作為服務人力,如果中央不顧現實強行對溫泉業者開罰,衝擊的不只是觀光發展,更有可能引爆原鄉的失業潮。

陳姓泡湯愛好者說,全國過去有好幾處溫泉區都是出事後才爆發業者違法經營或全區違法開發的內幕,官方在事前好像都「視而不見」,交通部觀光局身為溫泉業主管機關,應定期在官方網站上公布合法和不合法業者名單,以免消費者「踩地雷」受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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