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費者購買福袋 紅利券等同禮券

〔自由時報記者翁聿煌/新北報導〕許多百貨公司業者看準民眾逢年過節要試試手氣的機會發售「福袋」,有的提供汽車等大獎,也有的包括百貨公司內的「紅利券」,要求消費者限期使用,過期就失效;但是新北市主任消保官許宏仁說,「紅利券」是消費者購買、而非業者贈予,應比照禮券,不得限制使用期限,而且全館櫃位都應適用;業者均同意改善,屆時將在活動辦法中載明。

消保官辦公室日前邀約新北市大遠百、遠東百貨、太平洋百貨與麗寶百貨公司業者開會,今年除麗寶百貨未銷售福袋外,其餘業者都會在大年初一舉辦銷售福袋活動。許宏仁說,消保官發現大遠百及遠東百貨銷售的「新春好運袋」中的商品分別包括「兩千一百元全館紅利券(五百元三張加一百元六張)」及「一千元新春紅利券(五百元一張加一百元五張)」,其使用方式限制消費者需在今年一月卅一日至六月卅日,以及一月卅一日至四月卅日期間使用,且有部分專櫃無法使用紅利券。

許宏仁認為,「新春紅利袋」既由消費者付費購買,顯見紅利券並非單純為業者贈予,因此紅利券的性質應等同「禮券」,不能限制消費者使用期限或限定專櫃才能使用。業者說明,其實在實務處理上,紅利券即便過期,仍會同意消費者於期限後繼續使用,並不會影響消費者權益,但消保官仍要求業者取消相關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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