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1名國二少女瞞著家長上網購買3200元的包包,家長要求業者退貨退款;新北市政府消保官周繼雄表示,依民法規定,7歲以上、未滿20歲屬「限制行為能力」,購買「非生活必需品」沒有獲得法定代理人同意,代理人有權要求解約,業者應無條件退款。

周繼雄表示,依民法第13條、第79條規定,7歲以下是「無行為能力」,7歲到20歲是「限制行為能力」,這兩個年齡層購買任何物品,應徵得法定代理人的允許。

這件國二少女瞞著父母網購3200元包包,父母在7天內的鑑賞期要求業者退貨退款,因網路賣家地址登載不實,這件消費爭議案不了了之。(記者李信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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